性平問與答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處理處理Q&A

一、何謂性霸凌?性騷擾?達到何種情況才是性侵害呢?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二、何種情形之下,才得以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訴呢?若搭捷運時被性騷擾的話,也可以嗎?

(一)若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受害者可向加害者學校的性平會提出申訴。

(二)若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便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由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但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可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三、若提起申訴的話,我擔心會變成學校新聞,也擔心工作表現受到影響?

在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會有下列措施保護當事人,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一)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 為保障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委員會、調查小組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於必要時,學校會:(1)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 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2)減低雙方互動之機會;(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等。

(三)雙方當事人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四、我受到同學性騷擾或性侵害,或是同學受到性騷擾或性侵害,想提出申訴解決此問題,不知道要如何提出申訴?有哪些限制嗎?

(一)提出申請—受理窗口為本校學務處生輔組  05-2652248,或2658100

1.當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具名提出申請;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會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但本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2.書面資料須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以及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本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本校接獲申訴或檢舉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五、從提起申訴到結束的過程會花很久時間嗎?會經歷哪些過程?

整個調查過程需經過下列階段:

(一)提出申請—受理窗口為本校學生事務處。受理後,於3個工作日內移送性平會,應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進行調查(以2個月為原則,最長4個月)

1.性平會調查小組邀請相關人員出席調查會議,以便客觀了解事件真相。

2.調查小組應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三)議處(約2個月)

學校接獲性平會前項調查完成報告後2個月內,需移交相關委員會(如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六、在接受調查的過程中,我可以得到那些協助呢?

學校會依當事人情況,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七、我被同學申訴為對他(她)性騷擾或性侵害,若調查屬實,我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教師如涉及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經過調查屬實後,學校可依相關規定懲處,可能會如下列一款或多款的處置:

(一)依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辦法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視情節輕重處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置。

(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四)接受心理輔導。

(五)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八、若對於懲處的結果不服時,我可以如何自救?

(一)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三)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前項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本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本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本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4.本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四)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九、若我性騷擾或性侵害別人此事件成立定案後,除了在本校之外,離開此學校後檔案會隨之銷毀嗎?

(一)為持續輔導加害人,依規定當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會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本校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四)如為性侵害加害人,於調查屬實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後,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經調查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遭不續聘、解聘處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亦應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